李永江律师,现执业于云南彬言无尚律师事务所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、广南县资深律师。在律师执业过程中,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,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。擅长:刑事辩护、交通事故、合同纠纷、债务债权、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李永江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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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5326201210941795
执业机构:云南彬言无尚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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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《新闻晚报》报道,长宁区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离婚案件,当事人双方除了争2万多元公积金外,更晒出47万余元“共同债务”要求对方共同承担,但终因证据不足,未被法院采信。
2001年春天,39岁的张华认识了小他7岁的秦兰(均为化名)。2004年春天,秦兰答应了张华的求婚。
从相识到结婚这三年,两人的关系一直不错,张华遇事让着秦兰,秦兰也处处体贴张华。但结婚之后,夫妻就渐渐地不和起来。秦兰嫌张华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;张华怪秦兰事事都要做主,越来越不给自己自由。就这样,夫妻俩的关系越来越僵。
2006年秋天,一场大吵之后,张华离家出走开始与秦兰分居。
2010年9月,张华向法院起诉,要求与秦兰离婚,并要求秦兰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7万余元。秦兰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,但对张华提出的共同债务不予认可。秦兰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张华名下的公积金2.2万余元,并要求张华共同承担自己对外所欠夫妻共同债务29.9万余元。
法庭上,张华与秦兰分别对自己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举证。
张华表示,17万余元的债务均为银行信用卡欠款,其中6万6千余元是秦兰直接用他的信用卡消费所欠的。
秦兰则说,近30万元债务中,向自己姨妈借款9万元,向朋友借款17万元,另有近4万元是自己名下信用卡的欠款。秦兰向法庭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姨妈的证言。
法庭审理后认为,原告名下的公积金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当依法分割。原、被告各自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,其中信用卡欠款部分,由于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反映欠款发生的时间及原因,不足以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;被告提供的姨妈的证言,因证人与被告是亲属关系,且没有出庭作证,其证言虽经公证,但公证机关仅对证言形成过程进行公证,并未对真实性予以证明;被告对其他欠款既未提供证据原件,也无债权人出庭作证,因此,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各自的主张,法庭均不予采信。
法庭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,原告名下的公积金归原告所有,原告给付被告公积金补偿款1.1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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